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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别把竞业限制不当回事(由腾讯起诉离职员工获赔展开) | 法宝推荐

以下文章来源于潇潇讲劳动仲裁 ,作者武陵人

【作者】徐潇洁(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潇潇讲劳动仲裁(ID:gh_1bac82ea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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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引发竞业限制纠纷问题,很多公司都曾遇到。据第一财经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腾讯离职员工徐振华违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要求徐振华依约返还腾讯1940余万。这一数额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据了解,徐振华系腾讯游戏前高级研发人才,在腾讯游戏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成立公司研发出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相似的游戏产品,其中包含一款与《王者荣耀》存高度相似性的游戏。腾讯方面质疑徐振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要求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徐振华依约返还腾讯1940余万。这一数额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摘自《今日头条》腾讯起诉离职员工获赔1940万,创违反竞业限制案件最高赔偿记录 2018年8月6日发布

很多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不会仔细看条款;在离职时,不在乎自己曾签过的竞业限制协议;庭审时,依然认为用人单位不会苛求自己,依旧梗着脖子说:某老总知道我的去向,同时表示支持我;并且,还口口声声说仲裁员和法官不会让劳动者赔偿高额违约金的!这些想法和做法荒唐吗?请看如下案例分析: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就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具有预知性#


A于2014年7月22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于当日订立《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双方亦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出入。甲公司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为甲公司及A。其中载明:“地址:上海市某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连续【24】个月的期间内,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不得为以下竞业行为:(1)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包括咨询、顾问、指导等;……”、“经济补偿标准:乙方严格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前12个月月平均薪水的1/3(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不得到以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即任何与集团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主体(该等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的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等企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同时乙方还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前12个月薪水的2倍”、“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加盖有甲公司公章,载有“甲”字样签字,签订日期载为“2014年7月22日”。甲认可其在未留意的情况下在该《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处签字,但未填写日期,其持有的《竞业限制协议》与此不同。甲同时提出协议中地址错误,且甲公司至少应当执有2份上述协议,而其公司仅提供1份,其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甲公司解释协议中地址为“上海市某地”系版本原因。

甲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为甲公司及A。其中载明:“地址:北京市某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连续壹个月的期间内,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不得为以下竞业行为:(1)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包括咨询、顾问、指导等;……”、“经济补偿标准:乙方严格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前12个月月平均薪水的1/3(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不得到以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等相关电商”、“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同时乙方还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前12个月薪水的2倍”、“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为准”等内容,加盖有甲公司公章,载有A签字,签订日期载为“2014年7月22日”。甲公司认可A所执《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协议已经被其公司所执的《竞业限制协议》所取代。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在其本人所执《竞业限制协议》中签字的时间先于A在甲公司所执《竞业限制协议》中签字的时间。A以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事实为由,否认其所执协议被后一份协议所取代。同时,A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违背公平原则。

【仲裁委认为】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一节。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权、生存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A在甲公司公司工作期间为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甲公司与A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无不当。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争议的焦点为哪方持有的《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A认可其先在竞业限制期间为1个月的协议中签字,后在未留意的情况下在竞业限制期间为24个月的协议中签字。本委认为“未留意”不属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尽管竞业限制期间为1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为准”的内容,但A在竞业限制期间为24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签字即为其认可该协议的内容,并在自愿及未经干涉的情况下同意变更协议内容。同时,竞业限制期间为24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地址:上海市某地”、“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不影响该协议所产生的约束力。综上所述,本委确认甲公司所持《竞业限制协议》系经由双方自愿,将A所持《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变更而来的协议。即竞业限制期间为24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代替原《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协议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向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基于期限为1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还是应当基于期限为24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此争议焦点,如前所述,A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就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具有预知性;同时,A作为时任甲公司的管理人员,签字时应当负有比普通劳动者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A所持的签字时仅见过签字页而不知晓整份协议内容的主张,难以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而A所称的期限为24个月《竞业限制协议》中公司地址错误、其自然信息非由其本人填写故该协议对其不生效的意见,不足以推翻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法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均认可期限为24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期限为1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应视为双方就竞业限制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故法院对甲公司所持的期限为1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被后协议替代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

【二审中,法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某总同意我的去向,我不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想法不可有#

【仲裁委审理查明】

A于2016年5月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A于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1214342.55元。A于2016年5月中旬入职乙公司,其主张其离职时甲公司并未对其即将入职乙公司提出异议,乙公司亦不在甲公司所列举的竞争单位范围之内。

    甲公司为证明乙公司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提交了(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262号《公证书》及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为诸多网页,网页内容包含“乙公司与甲公司深度融合,北京某圈将开启变革热烈欢迎A加盟乙公司。一直以来,该行业的高竞争性为业内所知,大家一直认为竞争对手间必是兵戎相接,老死不相往来,但近日却传出甲公司与乙公司融合,究竟发生了什么?据内部知情人士透露,原甲公司总经理A已离职正式加盟乙公司,并出任乙公司总经理……”等。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A认可《公证书》及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仲裁委认为】

关于A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节。A于2016年5月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中旬入职乙公司。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证书的字面表示看,两家单位的经营内容均包含……等,且综合(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262号《公证书》内容的事实,本委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等方面存在相同经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A离职后1个月内入职乙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与甲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综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实际履行情况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效力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A具有约束力,其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遵守其中的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A离职前12个月薪水的2倍。本委认为,本案中甲公司没有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A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双方在协议中虽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本委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A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较为适宜,即1214342.55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于A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均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竞业限制违约金系A离职前12个月薪水的2倍,本案中甲公司未就该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进行举证,A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故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认定A向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214342.55元。

【二审中,法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案例除了提醒劳动者对竞业限制走点心,还有以下几点提示: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或法院判断两公司是否构成竞业关系,经常对比营业范围,查看是否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

2、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可向法院申请酌减

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可以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酌情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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